红十字国际学院校友会下设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16

红十字国际学院校友会下设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红十字国际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更高效合规地运行,促进校友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校友,根据《红十字国际学院校友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友会下设机构,包括校友会地方分会、校友兴趣群体等,以上机构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校友会下设机构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学院、校友会的领导与指导,自觉维护学院及校友会的声誉。

第四条 校友会地方分会是指以省级区域为范围设立的地方校友组织,在本区域组织开展校友活动。在省级区域内的校友50人以上,且校友们能保持较紧密的联系和一定的活跃度,可申请筹建校友组织。

第五条  设立校友会地方分会须经校友会批准,并报学院校友事务办公室备案。

设立校友会地方分会须由五位以上本区域内校友联名提议后,由申请人或发起人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筹备材料,包括组织架构、服务团队负责人信息等。设立申请经校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校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并下发正式批复。

第六条  分会成立后,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本区域内的校友活动。分会举办活动前须向校友会秘书处报备,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校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信息。

分会每年须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第七条  校友会兴趣群体是指基于文化、艺术、体育运动、公益活动等共同兴趣爱好,由校友自发组织成立的兴趣活动团体。校友会兴趣群体牵头发起人或负责人要有相应的兴趣活动专长

第八条  成立校友会兴趣群体须经校友会研究同意,并向学院校友事务办公室报备。

兴趣群体由具备相应兴趣专长的校友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备案资料,包括组织架构、负责人信息等。

针对同一种兴趣活动,校友会只接受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的群体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回执为准。

校友会兴趣群体在校友会秘书处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使用冠以“红院校友XX团(小组、俱乐部)”等字样的名称。

第九条  校友会兴趣群体日常自发性活动自行组织无需报备。对于参加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活动,活动前应向校友会秘书处报备,活动后报送活动相关信息。

校友会兴趣群体每年须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第十条  校友会地方分会、兴趣群体换届或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提前与校友会沟通,并在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校友会地方分会、兴趣群体应当指定一位日常联系人,在校友会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校友会地方分会统一使用校友会标识,兴趣群体也可自行设计本群体标识。凡使用学院名称和标识的,均应向校友会秘书处报备。

第十三条  校友会地方分会、兴趣群体的经费来源:自筹、校友赞助、学院资助、社会捐赠等。

校友分会的经费管理参照苏州大学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接受校友、监事会的监督,并向校友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四条  校友会地方分会、兴趣群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校友会可撤销其备案,暂停或终止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有损害学院声誉行为的;

(三)使用不规范名称、超出校友会授权的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五)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连续两年未组织开展活动的;

(八)有其他不适合继续进行活动的。

第十五条  撤销备案以校友会通知或声明为准。校友会地方分会、兴趣群体被撤销备案后,需按要求进行整改,在取得校友会重新批准、备案确认前,不得以原名义组织或参加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红十字国际学院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